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
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,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:
一、發生死亡災害。
二、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。
三、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,且需住院治療(不包含留院觀察)。
四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。
或
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4 條
毒性化學物質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,並至遲於一
小時內,報知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:
一、因洩漏、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。
二、於運送過程中,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