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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年度勞工一般健康檢查活動

113年度勞工一般健康檢查說明
一、本案依據勞動部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第20條及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」第11條規定,雇主 對在職勞工,應依下列規定,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:
(一)年滿六十五歲者,每年檢查一次。
(二)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,每三年檢查一次。
(三)未滿四十歲者,每五年檢查一次。

二、本年度委託醫療機構:委託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「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」來校辦理。
三、健檢日期與時間: 113年10 月16日 上午08:10-上午11:30
四、健檢地點:行政大樓 東棟三樓宴會廳
五、適用對象:
1. 本校具勞保身分之專任研究助理、專案人員、博士後研究員、專案教學人員、約用人員、 技工友等。
2. 符合檢查年齡今年已收到健檢通知單者,未接獲通知者請洽環安中心。
**有關編制內公教人員與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適用「中央機關(構)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」,請至合格醫院健檢後持收據辦理費用補助,另請提供副本(勞檢表)一份送環安中心備查。

六、檢查項目:
(1) 作業經歷、既往病史、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。
(2) 身高、體重、腰圍、視力、辨色力、聽力、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。
(3) 胸部X光(大片)攝影檢查。
(4)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。
(5)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。
(6) 血糖、血清丙胺酸轉胺酶(ALT)、肌酸酐(creatinine)、膽固醇、三酸甘油酯、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、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。

七、其他說明:
1.參加健康檢查人員,除因上課、公差或請假外,請依公告期間及地點受檢。
2.無法按時參加者,請自行於規定時間內赴指定醫院檢查。
3. 於本校健康檢查實施前自行在外合格醫院健檢,且健檢項目及年限符合勞動部職安署規定,提出檢查證明,得免除本次檢查,但需提供副本一份送環安中心備查。
4. 健康檢查自費加選項目,費用請現場繳納(現金或信用卡)後開立收據。

若有相關任何問題,歡迎來電。
聯繫人環安中心魏小姐 分機:521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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