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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環境部公告修正「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」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28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50044069號函及環境部115年4月27日環部化字第1158106187D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、第11條及第44條第4項修正「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」公告事項,本次修正重點:
(一)增列甲氧滴滴涕、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(得克隆)與2-(2H-苯并三唑-2-基)-4,6-二三級戊基苯酚(UV-328)為毒性化學物質。
(二)增列甲氧滴滴涕、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(得克隆)與2-(2H-苯并三唑-2-基)-4,6-二三級戊基苯酚(UV-328)禁止運作事項、修正汞之禁止運作事項。
(三)增列甲氧滴滴涕、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(得克隆)與2-(2H-苯并三唑-2-基)-4,6-二三級戊基苯酚(UV-328)得使用用途、修正汞之得使用用途。
(四)刪除四氯乙烯得使用用途之清潔劑用途,並增列禁止使用事項及註解說明清潔劑使用期限。
(五)修正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事項。
三、增列三項化學物質將成為列管毒化物如(一)(二)(三),公告日期均為115年7月1日,依規定落實毒化物運作紀錄並依規定定期申報。
四、實驗室如有儲存及使用上述三項化學物質,請告知本中心,以利辦理後續事宜。相關檔案如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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