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勞動部「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」修正草案等相關資料1份
一、依教育部115年5月8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50047455號及勞動部115年5月7日勞職授字第1150251656B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其修正要點如下:
(一)本規則排除適用之藥物,明定為藥品及醫療器材。(修正條文第四條)
(二)依據聯合國 GHS 第八修正版內容及國家標準 CNS15030 化學品危害分類標準,新增退敏爆炸物之危害分類,並修正易燃氣體第一級及氣膠與加壓化學品危害分類、標示要項及部分危害分類名稱。(修正條文第五條附表一、第十二條附表三)
(三)依據聯合國 GHS 第八修正版內容,修正安全資料表部分欄位內容。(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附表四)
(四)新增源頭廠商提供之安全資料表有誤者,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通知期限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處以罰鍰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)
(五)鑑於聯合國運輸九大類標示與 GHS 標示已調和一致,爰刪除運輸標示與工作場所 GHS 標示銜接配套措施。(修正條文第十六條)
(六)增列具吸入性危害物質第一級之成分不得申請安全資料表保留揭示。(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)七、定明本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。(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)
三、旨揭修正草案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,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送勞動部,另對於本案內容有相關問題,請逕洽勞動部賴昱丞承辦人員,電話:(02)89956666分機:8123。
四、校內同仁如有意見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自行提送勞動部。
二、其修正要點如下:
(一)本規則排除適用之藥物,明定為藥品及醫療器材。(修正條文第四條)
(二)依據聯合國 GHS 第八修正版內容及國家標準 CNS15030 化學品危害分類標準,新增退敏爆炸物之危害分類,並修正易燃氣體第一級及氣膠與加壓化學品危害分類、標示要項及部分危害分類名稱。(修正條文第五條附表一、第十二條附表三)
(三)依據聯合國 GHS 第八修正版內容,修正安全資料表部分欄位內容。(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附表四)
(四)新增源頭廠商提供之安全資料表有誤者,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通知期限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處以罰鍰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)
(五)鑑於聯合國運輸九大類標示與 GHS 標示已調和一致,爰刪除運輸標示與工作場所 GHS 標示銜接配套措施。(修正條文第十六條)
(六)增列具吸入性危害物質第一級之成分不得申請安全資料表保留揭示。(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)七、定明本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。(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)
三、旨揭修正草案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,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送勞動部,另對於本案內容有相關問題,請逕洽勞動部賴昱丞承辦人員,電話:(02)89956666分機:8123。
四、校內同仁如有意見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自行提送勞動部。
